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,许多进出口企业通过裁员降低成本。今年9月,在福州一家企业工作了15年的陈平,接到了老板的解聘通知。由于在补偿金额度上存在分歧,陈平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。
昨日上午,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了此案。双方就三个焦点问题,展开激烈辩论,仲裁结果将于近期公布。针对此案中出现的一些代表性问题,记者邀请了省、市劳动部门有关人士进行解读,希望能对职场人士带来一些帮助。
15年工龄视为无固定期合同?
陈平所在的公司,是一家专营木雕出口的企业。陈平于1993年进入该厂工作,至今已整整15个年头。企业负责人说,从未和陈平签订过劳动合同。
陈平认为,虽然没签合同,但他留有历年来的工作凭证,从年限上看,可以纳入无固定期限合同范围,应享有优先留用的“特权”。
部门解读: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后,提出签订或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,企业应当与其订立。但截至目前,陈平未提出这样的要求,因此不能纳入无固定期限合同范围。
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,有一种情况可直接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那就是,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(2008年1月1日起算)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。作个假设,如果此案的审理时间是2009年1月1日后,陈平的观点即可得到支持。因此,提醒还未签订劳动合同,特别是工作年限超过 10年的职工,应尽快提出与企业订立合同,以保障自身权益。
被炒后如何补偿?
庭审中,双方辩论最激烈的是,企业应该支付陈平多少补偿?对此,企业负责人说,由于陷入经营困难,只能拿出1.8万元,其中包括尚未发放的工资以及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。
然而,陈平坚持3万元的底线。他说,在该企业工作15年来,工资从最初的450元涨到现在的1440元,可企业都没有为其缴纳过一分钱社保金,也应该一次性予以补足。
部门解读:对于被解聘职工的补偿,《劳动合同法》中作了详细规定。以陈平案为例,除了企业应补足未发工资外,还涉及以下三方面内容。
首先是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。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,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。这里的工资是指,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。以陈平为例,工作15年,即可获得15个月工资。
其次是双倍工资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(2008年1月1日)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,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,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。此案中,企业未与陈平签订劳动合同,因此,从今年2月份起到解除劳动关系时,其间的每个月,企业都必须支付双倍工资。
再次是补足社保金。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,这15年来,企业没有为陈平缴纳基本养老保险,因此需要按照月工资的18%,补足企业缴纳部分。但这里所指的月薪基数,并非现有工资,而是历年来的实际工资。
企业“经营困难”如何认定
对于此次裁员的理由,也在庭审上发生了较大争执。企业方表示,经营发生了严重困难,早已停产,所以不得不裁员。但陈平反映,该企业在上个月还有采购原料,并向国外发货,“根本没有停产”。
部门解读: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41条规定,当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,企业可以裁减人员,裁员范围涵盖所有职工。
在日常的办案中,当企业以此为由,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,许多职工往往会提出异议。作为劳动部门,需要进一步调查。在实际操作中发现,如果企业已破产,可向法院、工商、税务等部门取证,这还好办。但如果只是经营困难,往往难以获得有效凭证,可这又直接关系裁员的前提,今后需要逐步制定可行性方案,并取得其他有关部门的配合。
当然,当发生大范围裁员时,并非都由企业说了算。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%以上的,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,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,方案还得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。